该“暂行办法”主要从4个方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。其一是实名登记,自然人网上开店需要提交真实信息,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,最高可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其二是保护隐私,消费者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;其三是网上维权,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;其四是分类监管,网站经营者归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。“暂行办法”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。□